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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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4-1 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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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