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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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4-1 條
保險業辦理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之網路投保業務,其連結至各公司之專屬
網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該公司原網路投保網頁區隔,不得有連結至該公司官方網頁、原網
路投保網頁及其他非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相關網頁之情事。
二、應建立導回該平台入口網頁之連結。
三、依本自律規範應於網頁(網站)揭示(揭露)之事項,除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之主管機關網頁外,均不得以超連結方式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