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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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4-1 條
人身保險業為提升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除應確認前條事項外,並應再辦
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實際參與保險商品開發之人員,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二、對主管機關最近一年所公布之人身保險商品常見送審缺失等內容,應
列為公司新商品開發與內部進行自行查核時之應查核事項。
三、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召集會議時,應就「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七條及第九條之事項內容,對送會議審查之保險商品進行檢核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