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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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4-1 條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
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
別為某特定保險商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
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件一;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 1 次。
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
,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
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
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
告。
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
所屬業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
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