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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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4-3 條
保險業從事保險商品銷售之招攬廣告,如提供合作廠商之產品、服務或優
惠訊息及相關資料供消費者參考者,應加註相關警語及責任歸屬說明,避
免讓消費者誤認該內容屬保險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分,或保險業與合作廠
商間有代理關係或類似關係。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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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