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40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 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 票據解繳保險業。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行政函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