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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40 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