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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