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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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40 條
各會員公司應定期追蹤被投資公司投資績效,包含但不限於股價、淨值等
變化,同時亦應留心當地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以及法規之變化,風險管
理單位亦應定期檢視投資標的是否符合各項風險限額之規定,依照該公司
投資風險限額相關規範進行處理。
當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被投資公司應定期呈報
風險評估結果,其報告內容應包含主要風險及資本適足概況,若有發生重
大風險事件時,應立即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