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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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40-1 條
董事會每年宜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
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個別董事績效評估之自我評量考核項目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情形(不含委託出席)。
二、會前瞭解及參與議案討論情形。
三、與經營團隊互動情形。
四、遵循法令及實務守則情形。
五、提升公司治理情形。
六、持續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情形。
七、對公司、公司經營團隊及公司所屬產業之瞭解情形。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指定之項目。
個別董事績效評估之同儕評鑑考核項目如下:
一、其他董事會前瞭解及參與議案討論情形。
二、其他董事與經營團隊互動情形。
三、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四、其他董事遵循法令及實務守則情形。
五、其他董事對董事會功能和角色的瞭解。
六、其他董事是否充分發揮董事職權與功能。
七、其他董事是否積極提升公司治理情形。
八、其他董事對公司、公司經營團隊及公司所屬產業之瞭解情形。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指定之項目。
前二項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公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