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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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四十之二、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保單經過年度屆滿六年者,其依利
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之金額始得採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且不得低於年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五十五歲者,不受前項關於利率變動調
整值計算金額採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應不低於年給付方式之限
制。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十六歲前者,其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
之金額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
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
到達年齡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三項利率變動調整值係指以宣告利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之差值
,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