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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四十一、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 保險契約是否已給付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於保險單條款 約定退還本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