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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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41 條
各會員公司應依「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考量公司投資目標,訂定
投資績效衡量與分析之方法,以絕對收益或市場指標方式進行評估,各類
資產投資績效衡量結果應按月(不動產投資為按季)製作書面報告呈報高
階主管,以供投資決策參考。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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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