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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42 條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