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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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四十二、以家庭保單設計之個人傷害保險,保險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並予說
明:
(一)家庭成員(本人、配偶或子女)如有告知不實,以及投保後職
業變更或被保險人子女到達終止年齡時等之相關核保及後續行
政控管,保險公司應予規劃妥善。
(二)家庭成員如有變動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三)要保人身故時,該保單之權利義務應如何繼受,以及相關約定
對家庭成員揭露等問題,應予明確規範。
(四)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宜明定有更
約權條款。
(五)公司實務作法及引用之相關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