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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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評估日及未來一年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
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
置及投資決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
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及特定年度解約之
可能性,提出利率風險量化分析,且提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
債存續期間缺口之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