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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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評估日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
        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置及投資決
        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
        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變及傳統型
        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設計及銷售行為
        考量特定年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利率風險量化分析,且提
        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間缺口之監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