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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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含現金流量缺口分析、資產與
        負債存續期間分析、CTE65 分析等),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
        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該分析應載明量化評估
        基礎,並就各區隔資產量化評估結果提出深入分析說明,包括各
        區隔資產於 30 年內出現 CTE65<0  之分析。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率變動型保
        險及傳統型保險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
        設計及銷售行為考量特定年度),提出敏感度情境及最佳估計情
        境之脫退率假設對照表,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資產負債不配合
        之量化分析(如現金流量缺口分析、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分
        析及 CTE65  分析),並應提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
        間缺口等利率風險監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