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第 43 條
應就每一合約群組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
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金
管會所定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
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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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