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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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43 條
保險業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
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保險業購買董事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
圍及保險費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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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