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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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44 條
董事會成員於新任時或任期中宜參加產、壽險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舉
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保險、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
法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
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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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