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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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四十四、傷害保險之失能給付標準,應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失能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該表之等級項別不得任意增
減。但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
依其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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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