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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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資本適足率,其中各年底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百分之二百之情
事,則應提供達百分之二百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再保契約
對資本適足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
之影響程度(詳指定附表 10-1)。
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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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