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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其中各年底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 200 %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資本適足率 200%或 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 率或淨值比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 或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詳指定附表 10-1)。
圖表附件:
附表.ODS
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