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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45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 人商業同業公會。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