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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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第 45 條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金管會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
收回機制報送金管會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
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