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