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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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45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
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
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9446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7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