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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5-2 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 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 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 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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