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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5-3 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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