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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45-5 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 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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