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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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
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
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
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說明精算簽證報告與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
力評估(簡稱 ORSA)作業中資本管理方式之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