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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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
        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
        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及淨
        值比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
        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資本適足率及淨
        值比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
        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