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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47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 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 ;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 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 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 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