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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第 47-1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 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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