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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48 條
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 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代理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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