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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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
則,並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
款約定之理賠機制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理賠原則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應於要保書或要
保文件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得不受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