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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49 條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