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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49 條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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