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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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49 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
需之簿冊文件。
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惟
公司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董事會、經理人或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
理由妨礙、規避或拒絕監察人之查核行為。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應由公司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