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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5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