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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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
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
固定收益證券。
十三、外國上市企業發行未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私
募公司債。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