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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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 5 條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
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
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
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
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