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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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終止登記。
保險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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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