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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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五、採核備方式辦理者:
(一) 商業保險。但不包括第六點採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 送審條文係參照「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
條款」或「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之傷害保險。
(三) 經由合格之簽署人員簽署,並由與保險商品相關之外部專家簽署之
個人保險。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外部專家,其相關資格條件及自律規範,由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第一項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基於
財務安全或經營技術考量,改採核准方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