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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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5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
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
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
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客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
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
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除
前述客戶外,應依風險基礎方法決定檢視頻率。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
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
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
客戶之交易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
第四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