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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第 5 條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 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