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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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伍、個人綜合型保險:
一、壽險保單附有意外加倍給付者,不得將屬傷害保單專用之除外責任部
分列入條款。
二、壽險保單附有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等給付者,其除外責任部分應依各
給付性質分別規範。
三、壽險附加健康險或傷害給付 (含豁免保費) 之保單,其屬健康險或傷
害險部分之附加費用率及各種準備金應比照健康險或傷害險之附加費
用率或各種準備金規定處理,但預定附加費用率應以不超過壽險部分
之預定附加費用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