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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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
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
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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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