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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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第 5 條
公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組織:包含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名、總公司、
分公司(經辦郵局)、服務中心及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時
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網站之網址、電子
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
二、人力資源概況: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人數及教育程
度。
三、各董事、監察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占前十名股東之下列事項:
(一)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
(二)持有股數。
(三)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
(四)股權設質情形。
(五)投票表決權比例。
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姓名及主管機關備查文號。
五、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所屬事務所名稱。
六、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其名稱、地址及電
話。
七、前一年度再保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人名稱
、評等。
八、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名稱及其關係,關係企業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
際投資情形。
九、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果;
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揭露。
十、代收保費機構及代收條件。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範圍,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
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二、第二款及第八款事項應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完成更新。
三、第七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